社区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会是社区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对社区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二、被评议对象主要包括社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社区工作站全体成员。
三、民主评议会的人员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以及驻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四、民主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评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五、民主评议主要按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进行评议。
“德”:指社区干部理论学习、政治立场、群众观念、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社区干部驾驭全局、处理问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勤”:指社区干部勤奋敬业、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敢于负责、严谨细致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社区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常规性工作目标,接受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创造和推广特色性工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六、民主评议会的程序:
1、民主评议会议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
2、被评议对象对当年工作、思想情况写出总结,并在民主评议会上作述职报告。
3、与会者根据每位社区干部所作的述职报告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无记名填写《民主测评表》。
4、统计结果,最终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满意率超过 80%的定为优秀等次,不满意率达 50%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不满意率在 30%—50%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其余的为称职等次。
5、经述职评议后,对不称职干部提出诫勉,限期改正;不能限期改正的,应予辞退或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改选;对优秀等次干部报请上级请求表扬表彰。
6、社区居委会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在居务公开栏公开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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