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事协调会制度

        一、民事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民事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三、民事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民事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3、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五、民事协调会的程序:

(一)准备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民事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民事协调会;

        2、民事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民事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

        2、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民事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3、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民事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三)后续程序:

        1、民事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

        2、民事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民事协调会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民事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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